在中国,历朝历代对掘坟盗墓行为,皆视为大逆不道,要处酷刑的。就制度上来说,明朝不只帝王陵寝规制有了创新,保护陵寝的制度也是最为完备的,而且量刑很重。
据《明会典刑律条》:“凡谋反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凡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 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人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合计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只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谋毁山陵(盗墓)的惩罚是相当相当严厉的,共谋者要被一块一块割肉,即“凌迟”处死,父兄、妻女,甚至连堂兄弟都要遭殃,一块跟着死,最宽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罚去荒凉的边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实际上,对帝王陵不要说盗了,就是偷了其祭祀物品,也是“十恶”之行为。民国时出版的《明孝陵志》(作者王焕镳)中称,“盗大祀神御物者为大不敬,二者皆在十恶之科”。明朝这些制度都是参考了过去朝代增补制订的,在汉、唐的法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汉朝规定“窃盗者刑”、“发墓者诛”;《唐律疏议》规定,“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入太庙室坐罪。”从中可以看出,连沾了帝王陵的边,都是不被允许的,一不小心误入陵区都是要坐大牢的。
但是,从有土葬习俗、陵墓中附葬有价值物品开始,掘坟盗墓之事就开始了,从没有断过。特别自春秋时期厚葬之风盛行后,盗墓开始作为一种发家致富的途径,而成为最古老的职业之一,虽然有砍头之险而不禁。直至今天,这个古老的职业不仅没有衰败的迹象,反而呈蓬勃发展之势。而且,借助科学,手段上越来越现代化,连遥感、磁感技术都用上了,不再仅仅是洛阳铲。
纵观古今,有名有姓的盗墓者多如牛毛,但以伍子胥、项羽、刘去、曹操、董卓、黄巢、温韬、刘豫、杨辇真珈、陈奉、乾隆、孙殿英等十二位人物最有影响,其行为在中国的盗墓史上是抹不掉的。借用今天流行的“名人概念”来说,这些人个个都是盗墓名人,当然更是狂人!
伍子胥-最毒的盗墓者
伍子胥,春秋末期吴国大夫,是中国史书着墨比较多的人物之一,本来就是一历史名人。从中国的盗墓文化史来说,他也是重量级的。掘开了人家的陵墓不说,还要拿着皮鞭,朝尸体发泄,可谓最狠毒的一位掘墓者。
伍子胥受封于申地,故又称申胥。本为楚国人(家在今宿迁市来龙镇一带)。入吴后,辅佐吴王阖闾,修法制以任贤能,奖农商以实仓廪,治城郭以设守备。伍子胥与中国历史上多位名人有联系,如越王勾践、孙武、范蠡、西施等。孙武精通兵法,是伍子胥举荐为吴国将领,从而名闻天下的;中国历史上的“四大美女”之一西施,与伍子胥的恩怨也很出名,当时伍子胥建议杀了越王勾践,结果好色的吴王不听,范蠡遂使出“美人计”,献西施给吴王,离间吴王与伍子胥关系,导致伍子胥被杀。亡了吴国。
伍子胥成为中国历史上有名的盗掘者,源于其出走吴国之前,与楚平王结下的仇恨。《左传》记载,公元前522年(周景王二十三年),因遭楚太子少傅费无忌陷害,父、兄均为楚平王所杀,伍子胥被迫出逃吴国,发誓要搞垮楚国,以报仇雪恨。公元前506年,在孙武攻破楚国城池,成全吴王“春秋五霸”地位后,伍子胥也寻得了报杀父兄之仇的机会。据说入楚后的伍子胥最想干的第一事,就是找到死去不久的楚平王陵墓。开始找了一天也未找到,原因是当年楚平王为防止陵址被人知晓,下令把参与修陵的工匠全杀掉了。经一个侥幸逃脱的老工匠指点,伍子胥顺利掘得楚平王陵,把他的尸体挖了出来,用鞭子抽打解恨,一直抽了三百下才止住,此即“鞭尸三百”典故。另有一说,伍子胥抓到了楚平王的儿子楚昭王,对其进行严刑拷打,逼他说出了父陵的下落,伍子胥方得手。
此事《史记》上亦有记载,但司马迁觉得伍子胥的行为过分了,称“怨毒之于人甚哉”。现代学术界还引发了“鞭尸”、“鞭坟”之争,认为伍子胥当年根本未鞭尸,仅是鞭了梁平王的陵墓。楚平王墓现在已无存,史书上对此事记载又不周全,事情的真相已是一道永远无法解开的历史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