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队1985年后裁军过程示意图
建国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次较大的精简整编。
第一次精简整编。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解放军总兵力达550万人。1950年6月,全军参谋会议精简整编方案中规定全军定额400万人。当年全军即复员23.9万余人。不久,朝鲜战争爆发,精简整编工作终止。到1951年底,全军总兵额至627万人,是解放军历史上兵力最多的时期。
第二次精简整编。1951年11月中央军委召开整编会议,规定到1954年把全军总员额控制在300万人左右。1952年1月,根据毛泽东批准的《军事整编计划》,国防军步兵部队从258万人减为135万人,军兵种部队由61万人扩大到84万人,总部和各级机关由112万人减为38万人,院校由10.8万人扩大为12.8万人,地方部队95万人改编为公安部队,全军总定额保持在300万人左右。
第三次精简整编。1953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又作出军事系统(包括公安部队)应再整顿组织、精简机构的冗员、提高部队质量的紧急指示。随后,全军进行了精简整编。截至1953年9月底,全军部队人数减到420万左右。在此次整编尚未结束之际,1953年12月,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决定,把全军简编为350万人,在体制上重新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并形成八总部(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领导体制,同时还将6大军区改划为12大军区(即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武汉、昆明、成都、兰州、内蒙古、新疆、西藏军区,后又组建福州军区,发展为13大军区),将军区体制由四级改为三级(即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并延续至今)。到1954年6月全军已精减47.2万余人,到年底基本完成计划。
第四次精简整编。1957年1月,中央军委根据党的“八大”会议减少军费的精神,召开军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确定全军总人数再裁减1/3。要求3年裁减130万人左右,将全军压缩至250万人左右(实际上减至240万人左右,为全军人数最少的时期)。此次整编重新恢复了三总部(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并延用至1998年)体制,撤销了公安军、防空军,将防空军与空军合并,同时压缩调整了军事院校,设立了军事科学院和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到1958年底,全军成建制地集体转业或移交地方的有1个军部、46个师、30余所医院和30余所院校。全军总人数在1956年的基础上精简36%。全军总人数与新中国建立时相比,精简61.2%。
第五次精简整编。1966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部队组织编制混乱,比例失调,机构臃肿,干部严重超编,军队员额继续扩大。到1971年,全军总人数与1965年相比,又增长20%多;同1958年相比,增长1.53倍。到70年代中期,全军员额又突破了600万。1975年6月24日至7月5日,中央军委召开具有历史意义的军委扩大会议,集中讨论和重点解决了压缩军队定额、调整编制体制等重大问题。决定3年内将军队减少60万人。从1975年第四季度开始,陆军部队和军区机关进行了整编;铁道兵地铁部队、部分工程建筑部队和县、市中队移交地方有关部门;撤销了部分空军军部、高射炮兵师、地方独立师和步兵师。到1976年,军队总人数比1975年减少13.6%,精简整编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后来,精简整编任务因受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没有完成就停了下来。
第六、七、八次精简整编。1977年12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军队编制体制的调整方案》。这个方案肯定了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确定的精简整编方针、原则和措施,要求全军继续完成1975年规定的精简整编任务。1980年3月,中央军委决定,军队再次进行精简整编,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大力精简机关,改革不合理的编制体制,压缩非战斗人员和保障部队,部分部队实行简编,将一部分部队移交地方。同年8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的方案》。1982年9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又决定军队进一步进行精简整编。
依据《宪法》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组成人员、领导机构、职能与中共中央军委相同);将部分野战师由整编师改为简编师;将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和边防部队移交公安部门;撤销基建工程兵,所属部队按系统对口集体转业到地方;撤销铁道兵,并入铁道部;撤销省军区的地方部队;将军委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领导机关分别改为总参谋部炮兵部、装甲兵部、工程兵部(后又被合并为总参谋部兵种部),整个整编工作到1983年结束。
1984年11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全军裁减员额100万的设想。随后,中央军委研究了解放军裁减员额的整编方案。1985年5月底6月初,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确定了军队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转移,并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此次裁简重点是精简总部、军兵种、大军区、国防科工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撤并部分院校;减少各级副职,将机关、部队的76种职务由军官改为士兵担任;将武装警察部队和县(市、区)人武部划归地方建制;将装甲兵部队的全部,炮兵、高炮部队及部分野战工兵部队与保留的陆军全部统一整编为集团军,精简整编工作到1987年初基本结束。
第九次精简整编。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中指出,为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化,加强教育训练,提高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在80年代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的基础上,我国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到1997年底,部分集团军建制的乙种师已归武警部队。2000年3月,江泽民在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宣布,到1999年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裁军50万的重大任务已经完成。在此次裁军中,20余万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这是新中国历次裁减军队员额中干部精简比例较高的一次。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人民解放军圆满完成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方案确定的任务,如期裁减员额20万,其中全军精简干部17万,军队总员额下降为230万,陆军部队占全军总员额的比例已下降至历史最低点。这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精简干部是重点。几十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原来由干部担任,改为士官履职;部分文职干部改为文职人员。全军精简干部17万,优化了官兵比例结构。为此,人民解放军推出了新的制度支持改革。从2006年开始,将施行文职人员和非现役公勤人员制度,改革军队力量构成和用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