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了第1843号决议,决定对包括海盗和武器走私人员在内的所有破坏索马里和平与稳定的个人和实体进行制裁。这是对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索马里发生的猖獗的海盗行为做出的反应。索马里海盗同中国历史上的倭寇既有相似又有差异。这些差异,加上索马里的特殊地理和国内形势,使得对索马里海盗的犯罪行为的制裁不得不从新视角加以考虑
11月15日,沙特阿拉伯油轮“天狼星”号遭索马里海盗劫持,这是索马里海盗迄今所劫最大的轮船。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此次劫持行动引起世界的强烈震撼。中国也难以幸免。近期,一艘名为“天裕8号”的天津渔船被索马里海盗在肯尼亚海域劫持,来自四川、河南和台湾的17名中国人遭殃。
中国在历史上曾长期被海盗蹂躏,尤其是在明朝。那时的倭寇就具有海盗性质。一批在国内失意的日本土豪和浪人,组成乌合之众,在中国沿海地区袭击城乡,抢掠财产,烧杀无度,殆害百姓。对于这批倭寇,中国遵循“大刑用甲兵”的传统,用军队严厉制裁他们。明成祖时,总兵刘荣于永乐十七年(1419年)领导军民在辽东望海埚发动过一次成功的抗倭战役。他们大败倭寇,“生擒数百,斩首千余”。嘉靖时,戚继光率领戚家军在福建屡败倭寇,效果明显,仅在平海一战中就斩倭首2200人。至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中国东南沿海的抗倭斗争,才取得最后的胜利。倭寇对中国的祸害,中国人民记忆犹新。
不过,这次索马里海盗与以前倭寇的侵害相比,差别明显。第一,犯罪主体有所不同。索马里海盗是远离中国的非洲国家索马里的犯罪者,他们多为“社会名流”,家有沿海别墅,豪华汽车。
第二,侵害对象有所不同。索马里海盗侵害的是在亚丁湾及其周边海域的各国商船,侵害的是商人的利益。近期,他们在5天内劫持的5艘船只,都是商船。除了中国的渔船之外,还有沙特阿拉伯的油船、泰国渔船、希腊货船和伊朗货船等。倭寇则主要在中国沿海城乡,烧杀掳掠,抢走大量钱财,侵害的是广大民众,不仅仅是商人。
第三,犯罪的手段有所不同。索马里海盗通过劫持海上商船、索要高额赎金的手段,获取犯罪利益。他们劫持沙特阿拉伯油船“天狼星”后,提出的赎金是2500万美元。倭寇则是驾船到达中国沿海地区,然后开展陆地攻势,进入城乡,无恶不作,直接劫夺钱财。
索马里海盗与倭寇在有些方面还十分相似。比如,他们都是有组织、有策划、有目的的组织犯罪,内部有明确的分工。策划者、实施者等等,都各司其职。就是在实施者中,也有驾船、手持武器、清点钱财等等的不同职能。又比如,他们都有共同的犯意,即企图通过犯罪来获取钱财,腐化自己的生活等等。
当然,他们之间的差异同样存在。索马里海盗是在21世纪的现代社会中从事的海盗犯罪,倭寇则在古代所进行的类似海盗的犯罪,因此索马里海盗的犯罪手段更为现代化。他们使用较为先进的犯罪工具,包括配备先进的卫星电话和雷达,拥有自动武器和火箭筒,驾驶速度极快的快艇等等;就连点算赎款的方法也很现代化,使用的是现代的点钞机。他们自己声称:“我们将会利用机器点算赎款,我们也拥有可辨别伪钞的设备。”这些对于古代的倭寇来说,那可是望尘莫及了。
过去,中国对于倭寇的防范和制裁,主要是在沿海地区修筑工事和派出军队打击。明成祖时,就在辽东沿海广筑要塞,建造石堡,置烟墩进行瞭望;同时,还派兵固守,抗击来犯的倭寇。明朝的其它时期,也都是如此。